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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 耶 和 華 對 摩 西 說 :

你 曉 諭 以 色 列 人 說 : 人 還 特 許 的 願 , 被 許 的 人 要 按 你 所 估 的 價 值 歸 給 耶 和 華 。

你 估 定 的 , 從 二 十 歲 到 六 十 歲 的 男 人 , 要 按 聖 所 的 平 , 估 定 價 銀 五 十 舍 客 勒 。

若 是 女 人 , 你 要 估 定 三 十 舍 客 勒 。

若 是 從 五 歲 到 二 十 歲 , 男 子 你 要 估 定 二 十 舍 客 勒 , 女 子 估 定 十 舍 客 勒 。

若 是 從 一 月 到 五 歲 , 男 子 你 要 估 定 五 舍 客 勒 , 女 子 估 定 三 舍 客 勒 。

若 是 從 六 十 歲 以 上 , 男 人 你 要 估 定 十 五 舍 客 勒 , 女 人 估 定 十 舍 客 勒 。

他 若 貧 窮 , 不 能 照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, 就 要 把 他 帶 到 祭 司 面 前 , 祭 司 要 按 許 願 人 的 力 量 估 定 他 的 價 。

所 許 的 若 是 牲 畜 , 就 是 人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供 物 的 , 凡 這 一 類 獻 給 耶 和 華 的 , 都 要 成 為 聖 。

10 人 不 可 改 換 , 也 不 可 更 換 , 或 是 好 的 換 壞 的 , 或 是 壞 的 換 好 的 。 若 以 牲 畜 更 換 牲 畜 , 所 許 的 與 所 換 的 都 要 成 為 聖 。

11 若 牲 畜 不 潔 淨 , 是 不 可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供 物 的 , 就 要 把 牲 畜 安 置 在 祭 司 面 前 。

12 祭 司 就 要 估 定 價 值 ; 牲 畜 是 好 是 壞 , 祭 司 怎 樣 估 定 , 就 要 以 怎 樣 為 是 。

13 他 若 一 定 要 贖 回 , 就 要 在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以 外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。

14 人 將 房 屋 分 別 為 聖 , 歸 給 耶 和 華 , 祭 司 就 要 估 定 價 值 。 房 屋 是 好 是 壞 , 祭 司 怎 樣 估 定 , 就 要 以 怎 樣 為 定 。

15 將 房 屋 分 別 為 聖 的 人 , 若 要 贖 回 房 屋 , 就 必 在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以 外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, 房 屋 仍 舊 歸 他 。

16 人 若 將 承 受 為 業 的 幾 分 地 分 別 為 聖 , 歸 給 耶 和 華 , 你 要 按 這 地 撒 種 多 少 估 定 價 值 , 若 撒 大 麥 一 賀 梅 珥 , 要 估 價 五 十 舍 客 勒 。

17 他 若 從 禧 年 將 地 分 別 為 聖 , 就 要 以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為 定 。

18 倘 若 他 在 禧 年 以 後 將 地 分 別 為 聖 , 祭 司 就 要 按 著 未 到 禧 年 所 剩 的 年 數 推 算 價 值 , 也 要 從 你 所 估 的 減 去 價 值 。

19 將 地 分 別 為 聖 的 人 若 定 要 把 地 贖 回 , 他 便 要 在 你 所 估 的 價 值 以 外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, 地 就 准 定 歸 他 。

20 他 若 不 贖 回 那 地 , 或 是 將 地 賣 給 別 人 , 就 再 不 能 贖 了 。

21 但 到 了 禧 年 , 那 地 從 買 主 手 下 出 來 的 時 候 , 就 要 歸 耶 和 華 為 聖 , 和 永 獻 的 地 一 樣 , 要 歸 祭 司 為 業 。

22 他 若 將 所 買 的 一 塊 地 , 不 是 承 受 為 業 的 , 分 別 為 聖 歸 給 耶 和 華 ,

23 祭 司 就 要 將 你 所 估 的 價 值 給 他 推 算 到 禧 年 。 當 日 , 他 要 以 你 所 估 的 價 銀 為 聖 , 歸 給 耶 和 華 。

24 到 了 禧 年 , 那 地 要 歸 賣 主 , 就 是 那 承 受 為 業 的 原 主 。

25 凡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銀 都 要 按 著 聖 所 的 平 : 二 十 季 拉 為 一 舍 客 勒 。

26 惟 獨 牲 畜 中 頭 生 的 , 無 論 是 牛 是 羊 , 既 歸 耶 和 華 , 誰 也 不 可 再 分 別 為 聖 , 因 為 這 是 耶 和 華 的 。

27 若 是 不 潔 淨 的 牲 畜 生 的 , 就 要 按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贖 回 ; 若 不 贖 回 , 就 要 按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賣 了 。

28 但 一 切 永 獻 的 , 就 是 人 從 他 所 有 永 獻 給 耶 和 華 的 , 無 論 是 人 , 是 牲 畜 , 是 他 承 受 為 業 的 地 , 都 不 可 賣 , 也 不 可 贖 。 凡 永 獻 的 是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至 聖 。

29 凡 從 人 中 當 滅 的 都 不 可 贖 , 必 被 治 死 。

30 地 上 所 有 的 , 無 論 是 地 上 的 種 子 是 樹 上 的 果 子 , 十 分 之 一 是 耶 和 華 的 , 是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聖 的 。

31 人 若 要 贖 這 十 分 之 一 的 甚 麼 物 , 就 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。

32 凡 牛 群 羊 群 中 , 一 切 從 杖 下 經 過 的 , 每 第 十 隻 要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聖 。

33 不 可 問 是 好 是 壞 , 也 不 可 更 換 ; 若 定 要 更 換 , 所 更 換 的 與 本 來 的 牲 畜 都 要 成 為 聖 , 不 可 贖 回 。

34 這 就 是 耶 和 華 在 西 乃 山 為 以 色 列 人 所 吩 咐 摩 西 的 命 令 。

许愿的条例

27 耶和华对摩西说: “你把以下条例告诉以色列人。

“如果有人许下特别的愿,以付身价的方式奉献一个人给耶和华,就要为被奉献者估定身价。 以圣所的秤为准,要为二十至六十岁的男子估价五百五十克银子, 女子则估价三百三十克银子; 五至二十岁的男子估价二百二十克银子,女子则估价一百一十克银子; 满月至五岁的男子估价五十五克银子,女子则估价三十三克银子; 六十岁以上的男子估价一百六十五克银子,女子则估价一百一十克银子。 如果许愿的人因贫穷而负担不起,就要把他带到祭司面前,祭司要按他的能力另行估价。

“如果有人许愿献牲畜给耶和华作供物,所献的牲畜就会成为圣物。 10 不可更换所献的牲畜,不可以坏换好,也不可以好换坏。如果更换,两头牲畜都会成为圣物。 11 如果许愿献的是不洁净的牲畜,即不能献给耶和华作供物的牲畜,那人就要把牲畜带到祭司面前, 12 由祭司评定它的好坏,祭司估价多少就是多少。 13 那人如果有意赎回,必须支付祭司估定的价值,再加付五分之一。

14 “如果有人把房子献给耶和华,祭司就要评定房子的好坏,祭司估价多少就是多少。 15 那人如果想赎回房子,必须支付祭司估定的价值,再加付五分之一,房子便仍归他所有。

16 “如果有人把自己继承的部分土地献给耶和华,祭司就要按照土地的播种量来估价,撒二十公斤大麦种子的土地值五百五十克银子。 17 如果有人在禧年奉献土地,所估的价便是定价。 18 如果是在禧年以后献的,祭司要按照距下个禧年的年数来估价,估价要逐年减低。 19 如果那人想赎回所献的土地,要在估价的基础上加付五分之一,土地便仍归他所有。 20 他如果没有赎回土地,而是卖给别人,便再也不能赎回。 21 到了禧年,那土地要像永远献给耶和华的土地一样归耶和华,成为祭司的产业。

22 “如果献给耶和华的土地不是自己的产业,而是买来的, 23 祭司就要按照距下个禧年的年数来估价。那人要当天付清地价,地价归耶和华。 24 到了禧年,他要把所献的土地归还原主。 25 所有价银的称量要以圣所的秤为准,即二十季拉为一舍客勒[a]

26 “洁净牲畜的头胎,无论是牛是羊,已经属于耶和华,任何人不可再把它献给耶和华。 27 如果是不洁净牲畜的头胎,他可以在祭司的估价基础上,加付五分之一把它赎回;如果不赎回,就要按估价把它卖掉。 28 凡永远献上的[b],不论是人、牲畜或是田产,都不可卖掉,也不可赎回,因为这一切都属于耶和华,是至圣的。 29 凡永远献上的人不可被赎回,必须被处死。

30 “土地的所有出产中,不论是谷物还是树上的果实,十分之一属于耶和华,是圣物。 31 如果有人想从那十分之一中赎回一部分,他要加付估价的五分之一。 32 至于牛羊,要让它们从牧人的杖下经过,每数十只,第十只属于耶和华,是圣物。 33 不论是好是坏,不可挑拣,不可更换。如果更换,两只都要归耶和华,不可赎回。”

34 以上是耶和华在西奈山上借摩西向以色列人颁布的诫命。

Footnotes

  1. 27:25 一舍客勒约合十一克。
  2. 27:28 永远献上的”指完全献给耶和华、永不可赎回的人或物,一般要被毁灭。此律多适用于战争中被攻占的城邑或战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