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dd parallel Print Page Options

奴婢的條例(A)

21 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
「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離去。 他若單身來就可以單身去;他若是有妻子的,他的妻子可以同他離去。 若他主人給他娶了妻,妻子為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離去。 倘若奴僕聲明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離去。』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[a]前,再帶他到門或門框那裏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遠服事主人。

「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的奴僕那樣離去。 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,後來看不順眼,就要允許她贖身;主人既然對她失信,就沒有權柄把她賣給外邦人。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照女兒的規矩對待她。 10 若另娶一個,她的飲食、衣服和房事不可減少。 11 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白白離去,不必付贖金。」

懲罰暴行的條例

12 「打人致死的,必被處死。 13 他若不是出於預謀[b],而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立一個地方,讓他可以逃到那裏。 14 人若蓄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把他捉去處死。

15 「打父母的,必被處死。

16 「誘拐人口的,無論是把人賣了,或是扣留在他手中,必被處死。

17 「咒罵父母的,必被處死。

18 「人若彼此爭吵,一個用石頭或拳頭打另一個,被打的人沒有死去,卻要躺臥在床, 19 若他還能起來扶杖行走,那打他的可免處刑,卻要賠償他不能工作的損失,並要把他完全醫好。

20 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當場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受報應。 21 若能撐過一兩天,主人就不必受懲罰,因為那是他的財產。

22 「人若彼此打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以致胎兒掉了出來,隨後卻無別的傷害,那傷害她的人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提出的,照審判官所裁定的賠償。 23 若有別的傷害,就要以命抵命, 24 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 25 以灼傷還灼傷,以損傷還損傷,以鞭打還鞭打。

26 「人若打奴僕或婢女的眼睛,毀了一隻,就要因他的眼讓他自由離去。 27 若打掉了奴僕或婢女的一顆牙,就要因他的牙讓他自由離去。」

物主的責任

28 「牛若牴死男人或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牠的肉;牛的主人可免處刑。 29 倘若那牛向來是牴人的,牛的主人雖然受過警告,仍不把牠拴好,以致把男人或女人牴死,牛要用石頭打死,主人也要被處死。 30 若罰他付贖命的賠款,他就要照所罰的數目贖他的命。 31 牛若牴了男孩或女孩,也要照這條例處理。 32 牛若牴了奴僕或婢女,就要把三十舍客勒銀子給奴僕的主人,牛要用石頭打死。

33 「人若敞開井口,或挖井不蓋住它,有牛或驢掉進井裏, 34 井的主人要拿錢賠償牲畜的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

35 「人的牛若牴死鄰舍的牛,他們就要賣了那活牛,平分價錢;也要平分死牛。 36 若這牛向來是以好牴人出名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好,他必要以牛賠牛,死牛卻歸自己。」

Footnotes

  1. 21.6 「審判官」或譯「 神」;22節同。
  2. 21.13 「出於預謀」:原文直譯「埋伏」。